第253章 证人诬告,控告律师:你想把我送进去?-《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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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来讲的话,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如果相对熟悉,那么在一审的时候,王强完全没有提及到他和孙怡之间的关系,这完全不符合正常人的思路。”

    “我能不能够询问一下证人孙怡和控告方当事人王强,当时你们两个是怎么想的?”

    “你们是不是约好的,一开始都装作互不认识?”

    面对苏白的询问,王强和孙怡都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尤其是孙怡.…

    面对这种问题,她作为一个年轻的大学生,经历相对空白,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去回答苏白的提问。

    只能保持沉默。

    王强已经告诉过她了,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只要保持沉默就好了。

    而王强则是一口否认:

    “一审的时候我们没有提出来,原因不重要,重要的是现在是在二审的庭审。”

    啧啧.…

    行行行!

    是在二审的庭审,这句话回答的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

    不过.…你们在一审上面都没有提出来,你们两个认识。

    在二审的庭审上说你们两个认识?

    这不搞笑吗?

    你把合议庭成员和公诉人当做什么?

    无非就是审判长和公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你们两个人不认识。

    苏白的这种猜测,的确是没有证据,如果在民事诉讼当中,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

    可是在刑事诉讼中,这种只是有着合理的怀疑依据,并没有实际性的证据,不做庭审场上和判决上的运用。

    苏白继续开口:“现在的确是二审开庭,可是根据证人的指控情况,我方有权利确认证据链的完整性。”

    “对于我方的这种怀疑,我想请控告方和检方能够出示完整的证据链。”

    “来打消我方的疑惑,否则的话,我方完全可以有权利去怀疑,证人所指控的并不是事实,而具有伪造的嫌疑。”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在本次庭审上存在着程序违法的行为。”

    “所以我方请控方和公诉人能够拿出相应的证据。”

    刑事诉讼。

    说白了!

    不像民事诉讼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可是可以适应疑罪从无。

    在刑事的诉讼当中,无论是证据的来源,还是证据链的完整性,都需要去证明。

    就比如说孙怡作为证人所陈述的,她和王强是认识的。

    并且是提前认识的。

    这种提前,指的是在广有志这个案件发生的前提之下,保持了一定时间段的认识和联系。

    基于这个条件。

    那么执法方和公诉方都要提供孙怡和王强是提前认识的证据。

    例如说:两个人的聊天记录,两个人是否有联系方式。

    或者说,在两个人接触的情况下,是否有人能够证明两个人是认识的关系。

    这就是证据的来源。

    要不然你只是嘴上说你们两个认识,但是却无实际的证据证明你们两个认识,这在法律上,在审判长的采纳证据中是不会被采纳的。

    并且。

    这场庭审最关键的一点也就在这里。

    如果说,孙怡作为证人进行指正的话。

    认定她和王强之间有关系,并且有着提前认识的好友关系。

    那么这场庭审,广有志很有可能会被判,可能刑罚较轻,但是还是有着巨大的影响,至少判个两年缓刑。

    并且在民事赔偿方面也不低。

    所以.…

    其实,这场庭审围绕的一点就是,孙怡和王强到底认不认识,两人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

    显然.…

    苏白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两个人之间没有关系。

    可是要想证明广有志有罪,需要对方拿出证明,孙怡和王强有关系。

    在这一方面,作为被告方委托律师,苏白占据主动的优势。

    在苏白陈述完毕后。

    审判长席位上,孙军低头看了一眼诉讼材料。

    紧接着,将目光放在控告方席位和检方席位上。

    “根据检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在这一点上,我没有注意到证明王强和孙怡之间关系的直接证据。”

    “检方认为呢?”

    林羽作为公诉人,点了点头:“审判长,在王强和孙怡的关系证明上,有一个间接证据。”

    “根据王强和孙怡两人的口述,两个人并没有认识的直接关系。”

    “两人的陈述是….两个人是由朋友介绍认识的,没有添加什么联系方式,基于这一点,没有什么直接的证明,能够证明两个人之间是朋友或者是认识的关系,这一点我跟执法方确定过了。”

    “嗯!”

    孙军点了点头。

    “执法方提供了两人认识的相关证据证明吗?”

    “提供了。”

    这个时候,王强接过话开口,将提供的证据交给了一旁的工作人员。

    关于本次庭审,他按照张硕说的都已经做足了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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