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章 三方答辩,审判长:真猛!-《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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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军淡淡开口陈诉完毕看向审判长席位。

    这个案子判决的关键点在于什么?

    在于钱伟是不是故意以枉法裁判罪进行判决和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是否错误。

    通过这两点进行答诉,让审判长不能进行判定的话,那么就可以达到为钱伟脱罪的目的。

    对于这个案件,刘军早就了解过,也早就想想好了如何进行答辩。

    所以目前的情况就是一切都在他的掌握之中。

    虽然说苏白是南都顶尖的刑事律师,但是在职务犯罪法律这一块不一定有他深耕的深。

    刘军陈述完毕。

    咚咚咚。

    审判台上,审判长任远东敲响法槌,看着诉讼材料中的内容陷入思考。

    这个案件他了解过,最主要的也就是在这一点,如何来确认钱伟要枉法裁判的故意性?

    在苏白进行第一次控告的时候,说的很好,完全将钱伟的主观性和法律错用性都讲了出来。

    可是刘军的反驳也很犀利。

    先是站在了钱伟的角度去解释了为什么要适用高度盖然性,然后又解释了钱伟的主观表现性。

    这个案件不仅仅是考察着律师们的争锋,也考察着他这个审判长的水平。

    沉默的数秒,审判杨任远东向检方席位:

    “检方还有没有什么要陈述的?”

    关同在这场案件中,对于这场案件的了解比较深。

    同时对于刘军这个人,这名律师也有过一定的了解,对于刘军的陈述答辩,关同不认同。

    因为作为这场诉讼的公诉人,关同对于职务犯罪也是相对来说比较精通的公诉人员。

    他知道刘军这么答辩的目的在哪里,同时也知道如何去应对刘军的这种答辩。

    于是开口陈述:“审判长……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代理律师的陈述。”

    “首先第一点是,根据高度盖然性,双方的证据是都不充足,要偏向于证据相对充足的那一方。”

    “针对于这一个概念,被告方代理人律师显然是故意模糊了这个概念。”

    “并且完全忽略了客观的原因,以钱伟的主观去进行论证。”

    “首先我不理解的是,被诉讼方代理人为什么要凭借钱伟的主观去进行论证?”

    “认为钱伟的主观不是故意性的?”

    “可是如果钱伟的主观不是故意性的,为什么在庭审上面,他只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而没有采纳被告方的观点?”

    “按照控告方所描述的,关于陈美霞被撞倒以后,陈美霞的口供来说,这个是不是违背常识性的?”

    “可是钱伟为什么在庭审上面故意忽略了这一点,而没有去采纳这一点,如果对这一点进行了采纳的话,那么陈美霞的相对充分性证据还能大得过张大虎的相对充分性吗?”

    “在这一点上,如果张大虎的相对充分性较大的话,那么还能利用高度概然性来判定张大虎败诉吗?”

    “是不是如此一来的话就不能判定了?”

    “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的意义上,并不能够凭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去论证一些事实,因为这不切实际。

    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性会为自己达到脱罪的目的,所以需要从客观的角度上面去进行分析和进一步采纳。”

    “那么我们以客观的事实和原因对钱伟的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这个案件上,客观的事实和依据是什么呢?”

    “是钱伟并不认同当时合议庭成员中其他两名审判员提出来的,谁主张谁举证和证据不充分的论点,而自己选用了高度盖然性进行判定。”

    “并在判决书内用了自己的主观去进行判定。”

    “只说一点。”

    “在判决书内,钱伟进行了一条判定:双方在庭审均未陈述,在当时陈美霞昏迷,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滑倒或者是被绊倒在地,所以判定为是人为撞倒。”

    “双方在庭审上均没有陈述,那么就可以判定是人为撞倒的吗?”

    “根据庭审直播的回放来看,没有陈述的原因是由于双方的争执点并不在这里。”

    “并且作为一名审判长来说,钱伟有一定的总结,如果他考虑到了这一点,为什么不对诉讼双方进行询问?”

    “而在判定中,却运用了这一点?”

    “这一点的原因是什么构成的?”

    “另外!”

    “通过庭审直播的回放来看,钱伟面对着被告张大虎步步紧逼,在这个过程中,甚至运用了诱导的方式来进行问询。”

    “钱伟作为审判长,不可能不知道诱导的证据和口供都是违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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