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章 直接说了,我怀疑你作伪证!-《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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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咚咚咚!

    审判台席位上,王建军在听完苏白的陈述以后。

    低头看向庭审的材料证据。

    紧接着,看向了被控方席位,开口:

    “对于诉讼方提出来的问题,被控诉方诉讼代理人有没有什么要说的.…?”

    直接把压力给到严向上。

    严向上深呼了一口气以后,明白不能继续就这个话题谈论下去或者是让对方深入下去。

    于是直接转移话题,将话题牵引到其他地方。

    “审判长。”

    “我不赞同诉讼方的观点.….”

    “陈述你方观点。”

    王建军直接让严向上进行陈述。

    严向上整理了一下自己这边的资料以后,紧接着开口:

    “根据诉讼方律师的陈述。”

    “诉讼方律师完全是在转移林浩学被判的着重点。”

    “第一:”

    “根据当初的证据.….是已经指明了所有的犯罪嫌疑都在林浩学的身上。

    并不是诉讼方陈述的,只是因为林浩学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所以控告他为犯罪嫌疑人。”

    “而是当初经过了长时间的筛选,筛选了很多犯罪嫌疑人以后,确定了林浩学就是当时最大的犯罪嫌疑人,从而证实了他是犯罪嫌疑人。”

    严向上的这一点解释。

    直接否认了苏白的控告。

    苏白的意思是,执法方因为林浩学发现了女尸,所以才确定他为嫌疑人,进行控告,移交检方。

    这件事情,不管当初的情况是不是这样的。

    但是这一点肯定是不能承认的。

    要不然的话,很容易造成违反规则,随意控告的印象。

    到那时候肯定又是一件更麻烦的事情。

    所以必须进行反驳。

    在对这一点解释以后,严向上又根据苏白提出来的其他有针对性的问题进行解答。

    继续:

    “针对诉讼方提出来的,我方没有林浩学强有力的犯罪证据,却将其移交检方这件事情,我方同样不认同。”

    “第一:”

    “在当时的情况下,所有的证据和嫌疑都已经表明了这场犯罪是林满浩实施的。”

    “并且有着林满浩的口供。”

    “林浩学的犯罪事实,这一点是我方经过反复勘察,寻找证据已经确认的。

    将其移交检方是我方的责任。

    至于确认证据,那么则是检方的责任,判决的话,那是法院的责任和我方没有任何的关联。”

    “诉讼方控告我方有过失过错行为,我方认为,不合理。”

    “并且,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只有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认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是犯罪事实不存在。”

    “现在法院还没有进行判决,诉讼方说我方针对于林浩学的控告有过失行为,请问你这是直接挑战法律的定义吗?”

    “你凭什么认定林浩学现在已经不是犯罪人了?现在可还没有通过法院的判决呢。”

    “至于诉讼方讲的我方当初没有强有力证据的问题,审判长,我方认为诉讼方完全是以片面的信息进行诱导庭审走向。”

    “诉讼方说的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这句话完全是在胡说。”

    “当时认定林满浩犯罪的事实,在于被害人指甲中含有林满浩的dna。”

    “这难道不是强有力的证据吗.?!”

    严向上为了自己一方不背锅,直接将问题甩给了其他方面。

    并且还质问了苏白两个问题。

    苏白目光落在严向上身上。

    有意思.…

    怪不得今天能坐在对面.…单单凭借这几句的反问。

    说不定就会有一般的律师招架不住。

    如果按照对方的思路走。

    的确。

    能够做出来这种判决,那么公检法三方都有一定的责任。

    毕竟三方都有连带关系。

    当然了。

    苏白不清楚严向上是不是故意说这话的。

    大概率应该是.…让他不要只针对一方进行问询?

    多看看其他方?

    苏白不清楚这话里面还有没有其他意思。

    只是.….这话对于审判席位上的合议庭成员不太友好。

    伱辩诉就辩诉,拉上其他方干嘛,想要撇清责任关系?

    王建军:???

    有没有其他意思我不管。

    你觉得你这样能够影响我判决.?

    我依照法律事实,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庭审辩诉输了,判你输有什么问题吗?

    要不高院怎么让我这个副院长来判决这个案子呢。

    王建军听到严向上的辩诉以后,心里稍稍的有些不悦。

    但是并没有因此影响太对对于庭审的主观性判定。

    就一句话,该怎么判怎么判!.

    ….…

    不过.…面对严向上的质问。

    苏白心里默喜。

    这可是你自己挑起来这个话题的哈.…

    我本来想留在后面说,可是你既然这么说的话,那么我只好顺着你的意愿来了。

    是!

    被害人女方指甲中的确是有林满浩的dna,如果这么说的话,的确是强有力的证据。

    可是你用一个单方面的证据,就能指控一个人犯罪了?!

    凭什么?!

    法律的定义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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